(2015)漯民终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银宗广、银谦明与被上诉人翟现堂、张金领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漯民终字第8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银宗广,男,汉族,1978年7月15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银谦明,男,汉族,1954年3月19日出生,系银宗广之父。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超,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现堂,男,汉族,1963年3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翟建伟,男,汉族,1985年9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上诉人翟现堂之子。委托代理人:姬广丽,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领,男,汉族,1937年6月15日出生。上诉人银宗广、银谦明因与被上诉人翟现堂、张金领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14)舞民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银谦明及其与上诉人银宗广的共同委托委托代理人王超、被上诉人翟现堂的委托代理人翟建伟、姬广丽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金领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14)舞民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145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庆祥审判员 曹光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佳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