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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监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吉林省佳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吉林省佳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长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监字第4号原审原告吉林省佳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桂林路41号。法定代表人汪忠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林,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长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69号。法定代表人刁玉福。委托代理人马天宇,该公司职员。案外人李某某,女,地址长春市锦水路。原审原告吉林省佳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长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5月10日作出(2007)南民初字第5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本院(2007)南民初字第555号案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春飞审 判 员  于金环代理审判员  仲光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晏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