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监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吉林省佳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吉林省佳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长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监字第4号原审原告吉林省佳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桂林路41号。法定代表人汪忠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林,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长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69号。法定代表人刁玉福。委托代理人马天宇,该公司职员。案外人李某某,女,地址长春市锦水路。原审原告吉林省佳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长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5月10日作出(2007)南民初字第5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本院(2007)南民初字第555号案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春飞审 判 员 于金环代理审判员 仲光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晏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