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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上海八电电气有限公司与浙江申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八电电气有限公司,浙江申美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982号原告:上海八电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可弟。被告:浙江申美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明柱。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八电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申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八电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八电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上海八电电气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慧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成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