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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二初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上海通泰精密铝制品有限公司与安徽天健环保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通泰精密铝制品有限公司,安徽天健环保车辆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00556号原告:上海通泰精密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姚向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海岩,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天健环保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广德县。法定代表人:潘美娟,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通泰精密铝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天健环保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通泰精密铝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撤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现上海通泰精密铝制品有限公司以安徽天健环保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主动支付货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通泰精密铝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上海通泰精密铝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金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