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民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同忠等十九人诉沈丘县邮政局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同忠,于新民,李永新,李兴伦,吴新红,房守启,李兴宇,王守良,王中贤,李家玉,王绍明,赵明堂,孙体明,辛子凤,王纪全,王国玉,张贵仁,律法正,单国兵,沈丘县邮政局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民初字第1095号原告张同忠,男,1954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于新民,男,1947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李永新,男,1952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李兴伦,男,1944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吴新红,男,1970年4月6日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房守启,男,1954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李兴宇,男,194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王守良,男,1944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王中贤,男,1966年4月3日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李家玉,男,1965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王绍明,男,1950年1月9日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赵明堂,男,1955年6月4日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孙体明,男,1955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辛子凤,男,1973年5月5日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王纪全,男,1963年4月7日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王国玉,男,1954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张贵仁,男,1951年1月6日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律法正,男,1952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单国兵,男,1955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沈丘县。诉讼代表人张同忠,于新民。上列十九名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XX,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丘县邮政局。住所地:沈丘县槐店回族镇闸南路46号。组织机构代码:70672368-1。法定代表人于浩,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海峰,该局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同忠等十九人诉被告沈丘县邮政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同忠等十九人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同忠等十九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同忠、于新民、李永新、李兴伦、吴新红、房守启、李兴宇、王守良、王中贤、李家玉、王绍明、赵明堂、孙体明、辛子凤、王纪全、王国玉、张贵仁、律法正、单国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同忠等十九人负担。审判长 高 领审判员 代志军审判员 韩媛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夏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