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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王志荣与王贞、张志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荣,王贞,张志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65号原告王志荣,男,1965年11月20日,汉族,住甘肃省秦安县。委托代理人杨洁,海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贞,男,1975年10月03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张志兰,女,1975年09月04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本院在审理王志荣诉被告王贞、张志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荣于2015年8月1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志荣负担审 判 长  李文珍审 判 员  周宏凯人民陪审员  田风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