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王志荣与王贞、张志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荣,王贞,张志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65号原告王志荣,男,1965年11月20日,汉族,住甘肃省秦安县。委托代理人杨洁,海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贞,男,1975年10月03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张志兰,女,1975年09月04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本院在审理王志荣诉被告王贞、张志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荣于2015年8月1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志荣负担审 判 长 李文珍审 判 员 周宏凯人民陪审员 田风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