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终字第00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胡磊与韩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磊,韩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070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胡磊,住安徽省太和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韩伟,住安徽省太和县。上诉人胡磊因与被上诉人韩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一初字第03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胡磊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胡磊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磊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胡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开多代理审判员 刘威威代理审判员 吕越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韦春鸣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