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执字第5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何俊亮与广州市华哲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佳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卡乐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俊亮,广州市佳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哲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卡乐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执字第5323号申请执行人:何俊亮,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广州市佳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51号2401单元之15、17号房,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骆利涛。被执行人:广州市华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周华冬。被执行人:广州卡乐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的代表人:方志。何俊亮与广州市佳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哲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卡乐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天劳人仲案(2014)1084号的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广州市佳俊信息技术有新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40303元,广州市华哲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卡乐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2014年7月17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广州市佳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广州番禺支行银行存款1060000元,实际冻结33.72元。2014年7月18日,本院依法冻结广州卡乐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同福中路支行的银行存款,实际冻结12523.03元。2014年7月21日,本院依法冻结广州市华哲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东风东路支行的银行存款,实际冻结0元。2014年10月14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广州市佳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番禺支行的银行存款224659.77元。2014年10月20日,本院依法冻结广州是佳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山大道支行的银行存款,实际冻结0元。2014年10月28日,本院依法前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西路6号二、三、四楼查封被执行人广州市华哲实业有限公司的汽车用品一批。2015年3月30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广州市佳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番禺支行的银行存款51050.98元。2015年6月23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能给人广州卡乐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同福中路支行的银行存款102609.6元。2015年6月24日,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一、本系列案件合计执行回来案款378320.35元,涉及的工人工资总额为1411210.57元,按比例(26.8%)将案款退付给申请执行人;二、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广州市华哲实业有限公司的汽车用品经广州华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两次拍卖,因无人联系看样,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亦表示不同意以物抵债。鉴于上述物品均为消耗品,部分物品已过保质期,且数量众多、种类繁杂,难以变现,本院将不对上述物品组织变卖,依法解除查封。同时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已将执行回来的案款按比例退付给申请执行人,三被执行人亦已停止经营,经查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依法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穗天法执字第53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光辉执行员 陈 新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颜志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