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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执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岳池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汤桂岑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池执字第424号申请执行人岳池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汤桂岑。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岳池民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岳池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长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尹克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