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行执审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渭南市临渭区环境保护局与渭南沈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渭行执审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渭南市临渭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渭南市老城街农园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效林,局长。委托代理人朱振兴,男,渭南市临渭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队长。被执行人渭南沈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下邽镇。法定代表人沈鹏,经理。申请执行人渭南市临渭区环境保护局(下称区环保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渭临环罚字(2015)11号《渭南市临渭区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区环保局作出渭临环罚字(2015)11号《渭南市临渭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渭临环罚字(2015)11号《渭南市临渭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区环保局作出的渭临环罚字(2015)00011号《渭南市临渭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审 判 长 邓卫民审 判 员 孙兴盛代理审判员 刘 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索坛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