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金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170号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福田大道102号,组织机构代码75496010-4。法定代表人陈恢显,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书明,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金法,男,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金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吴金法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金法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吴金法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程序9260032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吴鸿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邓雅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