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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商)初字第4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西安精宇科博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与北京森源东标电气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精宇科博电瓷电器有限公司,北京森源东标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4481号原告西安精宇科博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局连甲字1号。法定代表人赵军,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67328379-7。委托代理人赵玲玲,陕西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森源东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井路甲1号。法定代表人曹宏,职务不详。注册号:110107006302641。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精宇科博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森源东标电气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精宇科博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西安精宇科博电瓷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精宇科博电瓷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一十四元,由原告西安精宇科博电瓷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雪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