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赖水树与叶松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315号原告赖水树,男,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被告叶松文,男,196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水树与被告叶松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水树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水树以双方已经自行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水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赖水树负担。审判员黄伟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游俊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