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猇亭执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魏海金与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海金,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猇亭执字第00118号申请人魏海金。被执行人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法定代表人曾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猇亭民督字第00020号支付令,于2015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上述申请人工资9875.99元,并负担支付令申请费17元,缴纳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942.99元,或扣留、提取其9942.99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与9942.99元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 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玉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