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审一民申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赵天福、孙延超与沈阳泰盈棕榈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天福,孙延超,沈阳泰盈棕榈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一民申字第1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天福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延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泰盈棕榈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赵天福、孙延超因与被申请人沈阳泰盈棕榈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沈中民二终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赵天福、孙延超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天福、孙延超申请再审称:(一)关于我主张的重新对房屋进行装修的预算费用13,530元问题,原审法院未予支持不公平。赵天福、孙延超主张的因沈阳泰盈棕榈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渗漏造成装修被破坏的损失进行赔偿。赵天福提出的预算是有依据的,是按照原品牌原价格做的预算。因为沈阳泰盈棕榈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去年秋将房屋外渗水处重修,尚未经下雨验证,而且沈阳泰盈棕榈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后服务人员也主张待今年下雨验证后是否渗漏,因此只能做预算。(二)要求沈阳泰盈棕榈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支付逾期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违约金10,015.2元的主张,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证明双方在取得房地权属证书及支付违约金上有约定。(三)要求沈阳泰盈棕榈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因房屋自来水回流造成损失4220元的主张,因为沈阳泰盈棕榈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园区供水主管线经常爆裂产生回流才对赵天福、孙延超用水用品造成损害,这种损害和回流问题直接相关。因此赵天福、孙延超的该请求合情合理。(四)要求沈阳泰盈棕榈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因所购房屋与售房时样板间不一致造成的地面潮湿、长毛损失25,000元,赵天福、孙延超购买的房屋是按沈阳泰盈棕榈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样板间购买的期房,样板间按照建筑标准设计,而赵天福、孙延超的房屋比样板间少两层台阶,与样板间不一致。沈阳泰盈棕榈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要书面通知买受人的约定,赵天福从未收到过沈阳泰盈棕榈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房屋设计的通知。(五)要求沈阳泰盈棕榈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煤气管网费3884.01元,煤气管网费是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不是沈阳泰盈棕榈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收取的费用。(六)要求沈阳泰盈棕榈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因违约未兑现售房承诺的园区环境配套设施造成别墅园区居住价值降低的损失10040.4元。赵天福、孙延超在购买房屋时,沈阳泰盈棕榈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宣传广告中承诺园内配套设施有老年俱乐部、业主班车等,沈阳泰盈棕榈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没有给赵天福、孙延超提供宣传广告中承诺的配套设施的服务费,造成赵天福、孙延超居住别墅价值降低的损失,因此二审法院应当对于赵天福、孙延超该主张予以支持。(七)原审判决漏判了两项诉讼请求。赵天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二)、(三)、(四)、(六)、(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赵天福、孙延超与沈阳泰盈棕榈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7年6月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并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关于赵天福、孙延超所提要求沈阳泰盈棕榈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其重新装修的预算费用13,530元之主张一节。赵天福、孙延超主张该项赔偿项目系其预算所得出数额,该笔费用实际上并未发生,亦不能客观反映实际损失的数额。因此赵天福、孙延超该项赔偿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关于赵天福、孙延超要求沈阳泰盈棕榈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支付逾期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违约金10,015.2元一节。土地证的办理需要整片地块具备办证条件时,才能分割,现在条件尚不具备,故原审法院对赵天福、孙延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及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赵天福、孙延超要求沈阳泰盈棕榈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因房屋自来水回流造成损失4220元一节。赵天福、孙延超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自来水回流问题与其主张的沈阳泰盈棕榈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出售房屋自来水供水管线存在质量相关联;不能客观公正的反映其实际受损情况。且管道现已更换,赵天福、孙延超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更换前的管道是否混进泥沙,因此无法确认赵天福、孙延超电器损坏系由沈阳泰盈棕榈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铺设管道不合格所致,故原审法院对赵天福、孙延超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亦无不妥。关于赵天福、孙延超要求沈阳泰盈棕榈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因所购房屋与售房时样板间不一致造成的地面潮湿、长毛损失25,000元一节。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案涉房屋按照样板间样式出售,且沈阳泰盈棕榈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提供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赵天福、孙延超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房屋存在相关质量问题。且赵天福、孙延超主张的25000元的依据是每年要求沈阳泰盈棕榈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1000元维修费用,按25年期限计算所得,均系日后地面长毛、潮湿的维修费用,该笔费用并未实际发生,因此赵天福、孙延超的该项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赵天福、孙延超主张由沈阳泰盈棕榈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代收”煤气管网费3884元一节。本院认为,沈阳泰盈棕榈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了缴费发票,数额也与园区总数基本相等,可认定沈阳泰盈棕榈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提前垫付这笔费用,因此对于该笔费用沈阳泰盈棕榈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应返还。关于赵天福、孙延超要求沈阳泰盈棕榈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因违约未兑现售房承诺的园区环境配套设施造成别墅园区居住价值降低的损失10040.4元一节。赵天福、孙延超所主张的10040.4计算方法以五年赵天福、孙延超应交纳物业费50%计算的。该项主张及计算方法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赵天福、孙延超关于原二审法院漏判了两项诉求的主张一节。赵天福、孙延超所谓的漏判的两项诉求,其一为要求沈阳泰盈棕榈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因其非法交房,迫使赵天福、孙延超收房后无法进住,造成装修拖期而多支付延期费用的损失2300元;其二为要求沈阳泰盈棕榈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赵天福、孙延超冬季迫不得已购买取暖器材的费用6000元。经审查,赵天福、孙延超的该两项诉求,原一审法院已经审理过,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该两项审理亦未作调整,因此,该两项诉求并不属于漏判。综上,再审申请人赵天福、孙延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天福、孙延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景祥审 判 员 张颂秋代理审判员 王 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