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姚瑞峰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姚瑞峰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002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92号。负责人闫洪彬,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瑞峰。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15)魏民初字第851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上诉称,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2、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冀D×××××/冀D×××××挂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其目的地为魏县。3、魏县也不属于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和保险事故发生地。本次事故发生地位于邯郸市复兴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及事故车辆登记注册地的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或者由保险事故发生地的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管辖,魏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应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保险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在魏县,故魏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经审查纷案适格被告,至于罗爱国是否承担责任,有待实体审查。遂本【故故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俊英审判员  左建阔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雅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