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803号原告唐红利诉被告肖八分、肖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803号原告唐红利。被告肖八分。被告肖希。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红利诉被告肖八分、肖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肖八分多次找原告唐红利推迟偿还借款,后原告唐红利考虑被告肖八分暂时无偿还能力,被告肖八分重新立借条一张给原告,原告唐红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红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唐红利承担。审判员 刘登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