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小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原告濮阳新中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玉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濮阳新中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玉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小字第40号原告濮阳新中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开州路与安康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孔维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雪莉,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学。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新中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玉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新中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玉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武熙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