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程建林与张建国、祁县东观镇巩家堡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建林,张建国,祁县东观镇巩家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435号原告程建林。被告张建国。被告祁县东观镇巩家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时继财,该村村委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建林与被告张建国、祁县东观镇巩家堡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建林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建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建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程建林负担。审 判 长 王志洪代理审判员 杨 兵代理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