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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一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赵佩与王海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佩,王海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384号原告:赵佩,女。被告:王海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佩诉被告王海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离婚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预交300元,退回一半)由原告赵佩负担。因本案是离婚纠纷,原告撤诉以后,自2015年8月11日起,六个月内无法定事由不能就与被告离婚一事再行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向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