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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恢字第0018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王永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恢字第001852-1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被执行人王永会。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王永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永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永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甄丽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