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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执字第3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谢广太与邱春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广太,邱春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327-1号申请执行人谢广太,男、,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身份证号码:×××5134。被执行人邱春丽,女,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560。本院作出(2014)茂电法民一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邱春丽应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谢广太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工商管理、国土、房产、车辆管理及银信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邱春丽有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记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邱春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四条第-款笫(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电法执字第3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严 军审判员 蒋 兴审判员 陈瑞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 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