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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李华民、开封市华中网架彩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李华民,开封市华中网架彩板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金初字第20-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法定代表人侯利军,行长。被告李华民,男,汉族,1957年7月8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告开封市华中网架彩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民,经理。本院在审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诉李华民、开封市华中网架彩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