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李华民、开封市华中网架彩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李华民,开封市华中网架彩板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金初字第20-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法定代表人侯利军,行长。被告李华民,男,汉族,1957年7月8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告开封市华中网架彩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民,经理。本院在审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诉李华民、开封市华中网架彩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