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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胡花香诉傅庭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花香,傅庭辉,傅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548号原告:胡花香,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继军,江西久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庭辉,男,汉族。被告:傅淑辉,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花香与被告傅庭辉、傅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花香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花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花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40元、保全费人民币1533元,合计人民币587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70元,由原告胡花香负担;依法退还原告胡花香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70元及保全费人民币1533元。审判员  胡文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熊思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