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胡花香诉傅庭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花香,傅庭辉,傅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548号原告:胡花香,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继军,江西久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庭辉,男,汉族。被告:傅淑辉,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花香与被告傅庭辉、傅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花香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花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花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40元、保全费人民币1533元,合计人民币587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70元,由原告胡花香负担;依法退还原告胡花香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70元及保全费人民币1533元。审判员 胡文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熊思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