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刘明德与张书法、李永贵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德,张书法,李永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刘明德,男,1952年12月3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执行人张书法,男,1953年10月10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执行人李永贵,男,1974年6月18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系原告外甥。本院在执行刘明德与张书法、李永贵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自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执字第32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毕晋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沁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