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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刘明德与张书法、李永贵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德,张书法,李永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刘明德,男,1952年12月3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执行人张书法,男,1953年10月10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执行人李永贵,男,1974年6月18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系原告外甥。本院在执行刘明德与张书法、李永贵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自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执字第32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毕晋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沁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