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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刑一终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周某甲、高某乙、王某丙、谭某丁、王某戊犯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刑一终字第00111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甲,绰号“小虎”,无业。2011年12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安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2014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安福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乙,绰号“高博”,无业。2014年9月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安福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4年9月13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安福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某丙,绰号“银子”,无业。2014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1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在家。原审被告人谭某丁,绰号“小二”,无业。2012年12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安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11月3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安福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某戊,绰号“希公子”,无业。2014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1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在家。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安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甲、高某乙、王某丙、谭某丁、王某戊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六月三日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某甲、高某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甲、高某乙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某甲、高某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某甲、高某乙撤回上诉。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2015)安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伍春辉代理审判员  李 健代理审判员  胡文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晨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