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高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79号原告高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孔祥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英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