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越民初字第2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孟长兴与余定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长兴,余定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时间:核稿1:核稿2:核稿3:时间: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留档份共印份拟稿:时间:打字:校对1:校对2:校对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2943号原告孟长兴。被告余定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孟长兴诉被告余定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长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3.5元,由原告孟长兴负担。审判员 田 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