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法民初字第02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苏水琼与重庆升辉物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尧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水琼,重庆市尧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升辉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2047号原告苏水琼,女,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聂洪波,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周光林,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重庆市尧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石嘴街***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3035-9。法定代表人龙兴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光寿,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重庆升辉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渝北区龙溪镇新牌坊三路***号升辉雅舍*单元1-4。组织机构代码:20283999-8。法定代表人杨维,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杰雄,重庆智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何东隆,重庆智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第三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本县汉葭街道县坝街。组织机构代码:45304317-7。法定代表人李泽民,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子育,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苏水琼诉被告重庆市尧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升辉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由二被告向原告交付×××栋××号房屋、×栋××号房屋、×栋××号房屋,向原告支付旧房拆迁装修费6000元,为原告缴纳三套房屋的大修基金和契税,并将三套房屋的房产证办好后交付给原告;二、二被告按每平方米3422元的单价赔偿原告×栋××房屋的面积差价122576.04元(35.82㎡×3422元/㎡);三、二被告按每月2667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从2015年4月6日起至实际交房日止的过渡安置费;四、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苏水琼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水琼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水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7元(原告苏水琼已预交3947元),减半收取为1973.5元,由原告苏水琼负担。审 判 长 陈栋良代理审判员 黄 宽人民陪审员 邵小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晏万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