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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诉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缙云县垚森纸板有限公司与武义大河电子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缙云县垚森纸板有限公司,武义大河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缙诉保字第73号申请人:缙云县垚森纸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周阳。被申请人:武义大河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锦标。申请人缙云县垚森纸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义大河电子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武义大河电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的存款(银行账号:12×××84),保全金额586576.4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义大河电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的存款(银行账号:12×××84),保全金额586576.4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胡永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