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余执民字第26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韩信潮与李忠辉、鲍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信潮,李忠辉,鲍峰,余姚今机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余执民字第2645-3号申请执行人韩信潮。被执行人:李忠辉。被执行人:鲍峰。被执行人:余姚今机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贤荣。本院于作出(2014)甬余执民字第2645-2号的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忠辉的银行存款,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忠辉银行存款1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洋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