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农培伦、农爱兰等与农方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培伦,农爱兰,农方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农培伦,农民。申请执行人农爱兰,农民。被执行人农方刚,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农培伦、农爱兰与被执行人农方刚关于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农培伦、农爱兰申请执行标的为28669.68元。本案经执行,现已执行到位28000元,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债权669.68元,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石峰代理审判员 农有明代理审判员 黄贤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许桉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