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徐进军犯贪污罪、受贿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河刑初字第314号公诉机关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中共党员,临沂市河东区林业局副局长。2015年3月13日因涉嫌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明明,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临东检公刑诉[2015]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文静、陈广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刘明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徐某担任临沂市河东区林业局副局长期间,在负责林业贷款贴息项目审核上报过程中,明知相关企业不符合条件,于2009年至2014年,违反规定为临沂新新工艺品有限公司和临沂展华工艺品有限公司申报办理林业贷款贴息,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9.88万元。二、受贿罪被告人徐某在担任临沂市河东区林业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1年春节前至2015年春节前,收受陈际峰、王军磊等人所送现金及购物卡共计3.8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犯罪分述如下:1、2011年春节前和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徐某利用担任河东区林业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分两次收受临沂新新工艺品有限公司会计朱琳所送购物卡共计0.2万元,并为临沂新新工艺品有限公司在申报林业贷款贴息上提供便利。2、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徐某利用担任河东区林业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临沂展华工艺品有限公司会计刘瀚璟所送购物卡0.1万元,并为临沂展华工艺品有限公司在申报林业贷款贴息上提供便利。3、2014年春节前和2015年春节��,被告人徐某利用担任河东区林业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分两次收受苗木经营个体户管学迎所送现金0.3万元,并为管学迎在与河东区林业局业务往来上提供便利。4、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徐某利用担任河东区林业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陈际峰所送现金2万元,并为陈际峰在成立种植专业合作社和现代农业项目资金拨付上提供便利。5、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徐某利用担任河东区林业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山东大立华家具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满世亮所送购物卡0.2万元,并为该公司谋取利益。6、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徐某利用担任河东区林业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临沂龙园休闲度假农庄有限公司王军磊所送购物卡0.2万元,并为该公司在申报农业贴息上提供便利。7、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徐某利用担任河东区林业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广告商邵长亮所送购���卡1000元,并为邵长亮与河东区林业局广告业务上提供便利。8、2013年春节前和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徐某利用担任河东区林业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分两次收受精通汽车修理厂会计曹乾文所送购物卡共计0.5万元,为精通汽车修理厂与河东区林业局汽车修理业务上提供便利。9、2014年7、8月份,被告人徐某利用担任河东区林业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河东祥瑞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周雪莲所送购物卡计0.2万元,为周雪莲在成立种植专业合作社及申请贷款贴息上提供便利。10、2014年7月份和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徐某利用担任河东区林业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汤河镇前张庄村书记管其青所送购物卡0.1万元和现金0.3万元,为前张庄村在现代农业项目资金拨付上提供便利。三、贪污罪被告人徐某在担任临沂市河东区林业局副局长期间,利用主管临沂市河东区现代农业项目资金拨付的职务便利,于2014年9月2日和2015年1月14日先后支取项目资金2万元和3万元用于个人使用及偿还个人借款,并以苗木款支出等名义列入现代农业项目资金支出,侵吞公共财产共计5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分别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贪污罪、受贿罪供认不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滥用职权罪中的两个申报企业辩称均符合申报条件。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滥用职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一、贪污罪被告人徐某在担任临沂市河东区林业局副局长期间,利用主管临沂市河东区现代农业项目资金拨付的职务便利,于2014年9月2日和2015年1月14日先后支取项目资金2万元和3万元用于个人使用及偿还个人借款,并以苗木款支出等名义列入现代农业项目资金支出,侵吞公共财产共计5万元。2015年3月12日,被告人徐某在侦查机关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立案传唤后,交代了贪污犯罪。2015年6月15日,被告人徐某亲属将5万元退缴法院。对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某当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二、受贿罪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徐某���属将受贿赃款3.8万元退缴法院。三、滥用职权罪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徐某在担任临沂市河东区林业局副局长负责林业贷款贴息项目审核上报过程中,明知临沂新新工艺品有限公司和临沂展华工艺品有限公司申报贴息的贷款系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系项目申报范围界定中严格限制的“林产品加工业流动资金贷款项目”,仍违反规定按“扩建杞柳基地贷款项目”申报办理林业贷款贴息,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9.88万元。对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某当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应予���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徐某在侦查机关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立案传唤后,交代了贪污犯罪,系自首,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项目申报范围界定中严格限制林产品加工业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被告人徐某明知申报企业的贷款系流动资金贷款,仍违规申报,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滥用职权罪中的两个申报企业均符合申报条件,不予采纳。被告人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9月12日止)。二、赃款八万八千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刘丽华审 判 员 代光众人民陪审员 周希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玉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