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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执字第8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开发区支行与蒋世杰、胡国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开发区支行,蒋世杰,胡国英,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84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开发区支行。代表人戴卫华,行长。被执行人蒋世杰。被执行人胡国英。被执行人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利民,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蒋世杰、胡国英、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当事人提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奎商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韩 冰代理审判员  刘钧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郭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