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一初字第00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冯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00902号原告冯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俊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怡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