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民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朱玉德与浙江耀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德,浙江耀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1230号原告朱玉德。被告浙江耀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家豪。本院审理原告朱玉德诉被告浙江耀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玉德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玉德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玉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朱玉德承担。审 判 员 于 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章文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