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执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谢金花与皮大勇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金花,皮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415号申请执行人谢金花。被执行人皮大勇。申请执行人谢金花与被执行人皮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2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皮大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谢金花于2015年2月2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皮大勇支付申请执行人谢金花案款共计5052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皮大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皮大勇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房屋一套进行了查封。因系唯一住房不便处置,经与申请执行人谢金花说明情况,申请执行人谢金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为50525元,现被执行人皮大勇尚欠申请执行人谢金花50525元及利息。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2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谢金花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甘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