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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万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万民初字第139号原告:李某,务工。委托代理人:陈凤呈。被告:周某,务工。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开庭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单文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桂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