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万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万民初字第139号原告:李某,务工。委托代理人:陈凤呈。被告:周某,务工。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开庭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单文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桂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