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刑财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余姚市舜吉塑化有限公司与李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姚市舜吉塑化有限公司,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刑财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余姚市舜吉塑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忠苗。被执行人:李斌。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姚市舜吉塑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斌职务侵占罪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余执刑财字第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