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虹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金某与倪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倪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虹民初字第248号原告:金某。委托代理人:黄珠安。被告:倪某甲。委托代理人:侯安乐。委托代理人:吴晓晓。原告金某与被告倪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鹏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7日、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珠安,被告倪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侯安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起诉称:原告于14岁时随母到虹桥,住在被告家中。16岁时(即××××年××月××日)按农村习俗结婚,一直未补办结婚登记。生育四个女儿,长女倪某乙,于××××年××月××日出生;次女倪某丙,于××××年×月××日出生;三女倪某丁,于××××年×月×日出生;四女倪某戊,于××××年×月××日出生。由于结婚时年轻不懂事,双方缺乏了解,婚后被告脾气急躁,稍不如意非打即骂。原告于2006年移居三女儿家,现分居已达九年之久。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共同建造四间三层楼房。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此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判准原、被告离婚。被告倪某甲答辩称:1、被告同意离婚,但原告的离婚原因不属实,生育子女情况属实;2、鉴于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因用于医疗及其他家庭支出所借债务48万元,依照法律规定,被告要求在离婚案件中原告依法予以承担;3、被告要求原告,婚姻存续期间,儿子房屋继承41万元及租金42.5万元,要求依法一并分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按农村习俗结婚,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育四女一子:长女取名倪某乙,于××××年××月××日出生;次女取名倪某丙,于××××年×月××日出生;三女取名倪某丁,于××××年×月×日出生;儿子倪某己,于××××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亡故;四女取名倪某戊,于××××年×月××日出生。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有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疏远。案经本院调解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四间,坐落于乐清市虹桥镇新市街×××、×××、×××、×××号(原虹桥镇虹淡路××号)。原告于2014年、2015年取得房屋继承份额款383000元。原告自认收取2010-2012年房屋租金15万元。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户籍证明、婚生子女的身份证、户籍证明、证明、村委会证明、民事调解书、生效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庭审笔录为据,本院依法审核后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月××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事实婚姻关系。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也同意离婚,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主张的债务48万元,原告不予认可,且真实性难以确认。如该债务确实存在,应由债权人另行主张解决为妥。关于原告于2014年、2015年取得房屋继承份额款383000元,该份额款属于继承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原告主张该383000元已用完,但其未举证证明款项用途,故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主张原告收取租金42.5万元,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上述主张,原告自认收取2010-2012年房屋租金15万元,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该租金已用于孙女教育及生活开支符合常理,被告未能举证证明租金收入仍有剩余,故对于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金某与被告倪某甲离婚。二、共同财产坐落于乐清市虹桥镇新市街×××、×××、×××、×××号(原虹桥镇虹淡路××号,所有权证:乐房权证虹桥镇字第××号)的房屋,×××号、×××号归原告所有,×××号、×××号归被告所有。三、原告应支付被告继承款383000元的分割款191500元。本案受理费9350元,减半收取4675元,由原告金某负担2415元,由被告倪某甲负担22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鹏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林伟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