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0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信辉与安徽省亳州市夏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辉,安徽省亳州市夏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0968号原告:信辉,男,30岁,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花沟镇孙大行政村信辛自然村038号。被告:安徽省亳州市夏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文济,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信辉与被告安徽省亳州市夏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以另一案件正在审理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学杰审 判 员 马进学人民陪审员 尹 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