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商初字第2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窦文荣与肖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文荣,肖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2291号原告窦文荣。。被告肖鹏。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文荣与被告肖鹏、被告李明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文荣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窦文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窦文荣负担。审 判 员  卢爱林审 判 员  倪 明人民陪审员  李世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欧燕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