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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8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景红燕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红燕,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8343号原告景红燕,女,199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3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代表人吴勃,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景红燕与被告重庆市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景红燕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红燕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红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景红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