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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民初字第0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1208号原告安某某,男,198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商某某,女,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安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程明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