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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1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游某某与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某,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998号原告游某某,女,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丘某某,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某某与被告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游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刘五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游小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