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1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游某某与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某,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998号原告游某某,女,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丘某某,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某某与被告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游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刘五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游小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