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甘肃高台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徐让成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高台农村合作银行,徐让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民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甘肃高台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王兴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徐让成,男,汉族,生于1985年9月,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甘肃高台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徐让成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高台县人民法院以(2014)高民初字第1225号民事调解书结案,该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徐让成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徐让成的银行存款移4262.09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孔瑞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段兴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