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执字第00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何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执字第00627号申请执行人何某。被执行人周某。关于何某与周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19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何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周某向其支付小孩抚养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帐户无余额、无土地登记、无工商登记。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周峰勤审判员汪向东审判员汪茂林二0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李忠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