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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两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杨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两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两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两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汉族,生于1979年8月4日,农民。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10月10日,农民。高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两民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某某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某一次性将标的款全部给付,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两当县人民法院(2013)两民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 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沛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