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两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杨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两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两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两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汉族,生于1979年8月4日,农民。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10月10日,农民。高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两民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某某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某一次性将标的款全部给付,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两当县人民法院(2013)两民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 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沛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