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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邢某某、赵某某诉被告喀左县房产管理处请求撤销房屋所有权证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赵某某,喀左县房产管理处,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喀行初字第18号原告邢某某,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原告赵某某,女,住喀左县大城子镇。委托代理人夏国平,辽宁通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喀左县房产管理处。所在地喀左县大城子镇。法定代表人王晓林,处长。第三人王某某,女,住喀左县大城子镇。原告邢某某、赵某某诉被告喀左县房产管理处请求撤销房屋所有权证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 光审 判 员 唐 毅代理审判员 张 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祁腾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