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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七刑初字第577号公诉机关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某,男,生于1988年6月20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高中。2015年5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党振清,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检刑诉字(2015)第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学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日,被告人杜某某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在没有办理任何证照的情况下,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建西东路新华宾馆负一层内开设赌博机场所。同年5月4日23时许,公安人员在该场所内查获一组“捕鱼机(6台)”、2组“捕鱼机(16台)”、1组“大金鲨(8台)”、8台“六狮王朝”,共计38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同时抓获参赌人员鲜某、周某及为赌博提供服务的人员杨某某、苏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其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且有1、抓获经过;2、证人杨长清、苏波、周雷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及照片;4、扣押物品清单;5、被告人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及副本1份。审判员  杜春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靖 搜索“”